索引号: | 11620821MB190209X7/2020-06964 | 文号: | 泾办字〔202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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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5-28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 | 发布机构: |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0年5月8日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为切实做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平办发电〔2020〕5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结合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明确整改责任,细化整改要求,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各项整改任务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着力推进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整改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整改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乡(镇)统筹负责本辖区整改工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党组(党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部门问题整改和对下督促指导,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本部门整改工作负总责。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作为本单位整改工作主要责任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
(二)问题导向,实事求是。严格对照反馈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严控整改时限,确保整改效果。能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3个月内见成效;需分阶段推进的,把握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效;需长期整治的,持续推进,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整改到位。
(三)系统治理,标本兼治。深入检视问题成因,着力找准问题症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妥善处理好点与面的关系、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不断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分类施策。严格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类推进问题整改,坚决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假装整改,严防“一律关停”、“先停再说”、“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做法,避免问题整改简单化、“一刀切”。
三、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泾川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整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全面负责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组织研究审议整改方案和阶段性进展报告,统筹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整改工作长效机制;指导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县整改领导小组下设泾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承担县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全县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推进、督办、约谈等,统一分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问题整改任务,审核汇总整改措施清单;组织起草全县整改方案和阶段性进展报告,审核整改责任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调度汇总、预警通报、督导检查整改进展情况,定期召集成员单位会商解决整改问题;移交移送有关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线索,组织开展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整改推进工作。
(二)责任分工。县整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牵头负责督察整改工作中的责任追究、考核考评、督办落实和宣传报道等专项工作。其中,县纪委监委牵头负责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和整改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按程序提出问责处理意见,逐级报送审定后落实,并集中公开。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对整改期间工作不力、敷衍推诿、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反弹、整改超时,甚至存在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的,以及被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的,严肃追究有关乡(镇)和部门人员的责任。县委组织部按照《泾川县乡镇、县直部门、驻泾单位工作绩效综合考核办法》《泾川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等办法,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乡镇、城市社区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并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和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件办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将督导检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纳入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泾川分局制定专项督导检查方案,明确重点督查内容,协调组织部门力量,定期开展督查并向整改领导小组报告督查情况。
(三)工作机制。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要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整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认真进行总结考核,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县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小组,明确整改和督导任务,在组织开展本部门相关问题整改工作的同时,按照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开展整改工作。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于2020年5月24日前将成立的整改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及具体联系人(1名分管领导和1名业务人员)报送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
四、整改工作主要任务
根据市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统一安排部署,我县整改工作分3个阶段推进。
(一)整改方案制定阶段(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7月10日)
1. 统一分解整改问题。由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对市整改办转发《省整改办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中涉及我县的问题进行统一分解,形成问题清单印发各乡(镇)、城市社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
2. 制定整改措施清单。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督导单位以及具体措施,形成整改措施清单,于2020年5月22日前报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对整改措施清单逐一进行审核后,由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于5月28日前正式上报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作为整改工作依据。
3. 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针对问题清单,建立健全整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包抓责任,形成整改工作方案,于2020年6月1日前报送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审核备案。
4. 拟定全县整改方案。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依据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上报的整改方案拟定《泾川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在征求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沟通汇报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5. 方案审定及报备印发。县委、县政府适时召开会议审定《整改方案》后,按规定于2020年7月1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备案,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二)集中整改落实阶段(督察反馈后6个月内)
1. 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县级《整改方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措施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报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备案。
2. 整改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县级《整改方案》和各自制定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已完成整改的任务要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核查、勘察监测、走访问询、科学评估等方式,分级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进行复核、验收、销号,并向社会公开。
3. 调度汇总与阶段总结。整改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整改工作进展、制度机制建设、环境质量改善、整改工作宣传报道等情况书面报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2020年10月8日前,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形成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专题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时抄送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
4. 总结整改工作。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依据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上报的专题报告,组织起草我县整改情况报告,征求县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与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沟通,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三)持续整改阶段
各乡(镇)、城市社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立足长效常态,按照“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要求,在抓好问题整改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机制,提升工作质效,持续巩固整改成果,防止出现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靠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目标一致、应改尽改、科学分类、严格时限、有据可依的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包抓责任制,坚决抗牢、压实工作责任,做到突出针对性、把问题梳理到位,突出科学性、把目标安排到位,突出操作性、把措施制定到位,突出实效性、把责任落实到位“四突出、四到位”,确保情况明、底数清、数字准,可操作、可跟踪、可考核。
(二)强化跟踪问效。县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要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定期组织负有督导责任的县直部门联合新闻媒体,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改推进不力、进度明显滞后的乡镇和部门,及时提请县整改领导小组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注重及时了解掌握整改进程,协调解决整改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三)严格验收销号。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领域监管、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健全问题整改验收销号机制,坚持“谁整改、谁验收”,严格初审、核实、公开、问效等各个环节的验收评估,不得随意放松整改要求和降低整改标准,确保整改结果经得起检验。整改责任单位要对整改验收负全责,相关行业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职责,确保督察指出的问题整改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
(四)严肃纪律要求。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坚决整治督察整改不力,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假装整改等生态环保领域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机构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